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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525/2023-1147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部门文件 / 其他
发布机构:    江南网页版 生成日期:    2023-02-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区域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项目审批;责任主体;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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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区域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32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区域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116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区域评估改革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工作的通知》(苏工改办〔20211号)、《南京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宁委发〔20227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我市“深化区域评估”列入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区域评估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区域评估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我市区域评估在成果覆盖、项目应用、工作协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准痛点、打通堵点,将区域评估深度融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形成更加科学规范的区域评估工作模式,促进政策措施更加配套、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应用成效更加显著、监督评价更加有效,充分发挥区域评估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1.成果“有效覆盖”。将区域评估范围由省级以上开发区向全市域拓展。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推进,因类施策、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片区等适宜开展评估的区域,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密切相关且适宜评估的事项,全部纳入区域评估“应评尽评”范畴,实现评估成果有效覆盖城市近期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区域。

2.项目“全程应用”。将区域评估成果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策划和审批建设全过程。项目前期策划阶段,依托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提供区域评估成果数据,服务项目前期策划和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建设阶段,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将区域评估成果及免除或简化单项评估的应用指南纳入“用地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助力实现“拿地即开工”。

3.工作“高效协同”。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聚焦整体推动、数字支撑、系统实施,综合运用技术标准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社会信用监管、监督考核激励等手段,统一工作标准、简化应用程序、加强监测评价,形成高效协同的区域评估工作机制。

二、重点工作

(一)区域评估有效覆盖

1.明确责任主体。各类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为开展区域评估的责任主体;其他区域按照“权责利”相统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明确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明确评估区域。原则上获批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范围均应开展区域评估,区域评估开展情况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后监管;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适宜开展区域评估的近期(一般为3—5年)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区域,也应结合土地供应计划和各评估事项具体要求,精准划定开展区域评估范围。(责任单位:各责任主体)

3.明确评估事项。以有效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为目标,区域评估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拓展我市区域评估事项清单。今后新增的适合区域性开展的评估事项,原则上应纳入全市区域评估工作统筹推进。各责任主体应根据用地规划用途、外部条件、招商计划等,对未来落地项目审批可能涉及的区域评估事项进行逐个研究论证,按照“区域评估成果生成和应用指南”,判定需要开展的区域评估事项。凡可以通过区域评估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的事项,必须“全区域”生成评估成果;其他事项不作必须开展的要求。各责任主体可就具体用地是否需要开展相应区域评估事项,征求该事项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责任单位: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

(二)成果数据规范入库

4﹒形成可用成果。各责任主体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编制完成评估报告,并参照“区域评估成果生成和应用指南”完成成果报批备案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做好服务,确保评估报告尽快形成能用、管用、好用的最终成果。适宜较大范围开展且评估成果长期稳定的事项,鼓励由其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区域评估,不再由各责任主体分别开展。(责任单位: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

5﹒成果数据入库。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区域评估成果入库数据标准,在市“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区域评估成果数据库”,各责任主体按照成果入库数据标准,将区域评估成果通过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提交各事项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汇交入库;会同市政务办等部门,依托“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系统平台,打通区域评估成果接入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审批流程的数据通道,实现成果数据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市政务办)

6﹒实施动态维护。各责任主体结合新的建设发展需求、本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限、区域外部条件变化等实际情况,对近期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各项评估成果进行滚动覆盖更新,并按成果生成程序对区域评估成果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责任单位: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

(三)建设项目全程应用

7﹒服务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在建设项目前期策划阶段,可通过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查询分析项目拟选址用地的区域评估情况,生成区域评估成果数据,辅助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服务项目论证、立项等工作。(责任单位: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

8﹒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划拨类用地在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节,公开出让类用地在“四合一”办理规划条件环节,市规划资源局调用“区域评估成果数据库”生成该地块区域评估“成果清单”交付建设单位。“成果清单”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各评估成果及后续应用要求,指导取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免除或简化单项评估。对于部分需要结合方案设计才能完成最终应用的事项,由各责任主体牵头会同该事项主管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各责任主体、各主管部门)

(四)监管机制加快构建

9﹒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各主管部门要转变理念,加强告知承诺制等信用场景应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快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变事前审查为事后监管、变被动申请为主动服务、变多次查询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签订信用承诺文书后,即可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实现免除单项评估、评估降级、参数引用等成果应用,体现区域评估“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费用”的改革成效。(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

10﹒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在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情况已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体系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区域评估成果生成和应用情况的监测、评价,重点对成片开发区域的评估成果覆盖情况、区域评估成果“全要素”应用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价。必要时将区域评估纳入市政府专项督查行动。(责任单位:各主管部门、市建委、市商务局、市政务办)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建引领。在区域评估深化改革中,要坚持“党建引领”,做到区域评估与党建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推动成立由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等共同参加的“区域评估党建联盟”,打造我市特色党建品牌。

(二)坚定改革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高质量发展要求下,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认识区域评估对服务市场主体、减轻企业负担、促进项目落地的积极作用,锚定改革目标,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深化区域评估改革。

(三)强化工作协调。将深化区域评估改革纳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常态化工作范畴,市规划资源局牵头负责工作统筹推进,及时解决改革难题。各有关部门对所负责区域评估事项应加强调查研究和服务指导,进一步强化本领域改革工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要将区域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推进委托授权。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以委托或授权等方式,将有关评估事项成果生成和应用权限下放到市级,最大程度实现“免除或简化单项评估”的区域评估改革目标。

相关链接:关于《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深化区域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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